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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镇流荧光灯能效标识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5-06-03 15:06:14【打印】【关闭】

                                                                                                                                                                                                                                                         编号:CEL——03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
           实施规则(修订)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3 W~60 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功率(W);
(5)色调;
(6)初始光效(lm/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功率、初始光效、色品容差、光通维持率的试验方法依据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T 17263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初始光效应依据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初始光效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初始光效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出厂或进口的每一支自镇流荧光灯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
5.3 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的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加施在自镇流荧光灯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
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5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其他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灯管的管径、形状、数量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色调和额定功率划分备案单元如下表,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一个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格型号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色调  RR,RZ  RL,RB,RN,RD
额定功率P  3 W≤P<9 W
9 W≤P<15 W
15 W≤P<25 W
25 W≤P≤60 W  3 W≤P<9 W
9 W≤P<15 W
15 W≤P<25 W
25 W≤P≤60 W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18。
附件1: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
样式与规格
 
 
 
 
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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